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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生效并移送执行。
2012年9月,被告人梁某斌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玄武岩,期间,被告人梁某斌、王某挺(已判刑)、林某旺(已判刑)先后安排多名人员参与非法采矿。经鉴定,梁某斌等人经营的文昌市蓬莱镇某石场涉嫌非法在采矿区范围内采空(实方)资源量为万立方米,折算后矿石量为140万余吨。经审计,文昌市蓬莱镇某石场销售金额合计4169万余元。2015年4月,被告人梁某斌以1000万元将其持有的涉案石场全部股权卖给王某挺(已判刑),收到全部转让款。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斌被民警抓获归案。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斌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销售的石料金额合计416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被告人梁某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已冻结的被告人梁某斌账号存款10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4169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目前,该案一、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宋杰 孙宛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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