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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媒体报道,有投资者反映其曾购买的某百亿量化私募产品近期要计提超额收益部分的业绩报酬,但目前该产品仍处于亏损状态,对该投资者来说这种方式难以接受。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监管曾要求私募产品1元以下不能计提业绩报酬,为何仍有私募采用此收费模式?按照绝对收益和按照超额收益计提报酬,哪种对投资人更公平?业内人士对此问题仍存争议。
据媒体报道,一位投资者于2021年9月份花费150万元购买了某百亿量化私募旗下的中证500指数增强产品,截至今年4月末,投资人亏损约10%,但该量化私募机构却告知其将要收取3万多元的超额收益业绩报酬。
据业内人士透露,早在2021年12月就有部分托管方收到窗口指导,后续私募管理人在客户亏损的情况下不得计提超额收益部分的业绩报酬,而且计提完成后客户持有份额不能为亏损状态。与此同时,后续私募产品再进行备案时,如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现该产品净值在1元以下可以计提超额部分的业绩报酬,会要求重新修改合同。但是已存在的产品并不受此影响。
由此可见,上述投资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在窗口指导前便成立的产品,不受窗口指导约束。据悉,该产品只有在相对中证500指数有超额收益时才会计提业绩报酬,且当初和投资者签订的基金合同中对这种业绩报酬计提方式也有明确说明。
百亿级量化私募人士透露,指数增强策略是量化私募三大核心策略之一,其业绩报酬提取方式包括按照绝对收益计提和按照超额收益计提两种,后者就存在投资人亏损状态下还要计提业绩报酬的可能性。比如,中证500指数在某一时间段跌幅为20%,投资人购买的指数增强产品同期跌幅为10%,那么私募管理人就能提取10%超额收益部分的业绩报酬,但这对投资人来说是很难接受的,因此在窗口指导后,量化私募基本按照绝对收益来计提业绩报酬。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针对超额收益部分计提业绩报酬,可以鼓励管理人全力以赴创造超额价值,而不是依靠贝塔收益‘躺赢’。虽然会在市场下跌时造成投资人较差的持有体验,但长期来看对于投资人来说是相对公平的,也能够体现私募管理人的真正价值。”
私募排排网财富合伙人项目负责人孙恩祥则表示,按照超额部分计提和按照绝对收益计提两种方式,实则各有利弊,对标宽基指数涨幅明显且产品盈利时,超额计提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机构赚取超额盈利部分较为合理;但对标宽基指数跌幅明显时,产品虽然跑赢指数有一定超额,但仍在亏损的状态下计提无疑对亏损的投资者形成“二次伤害”。因此,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与其纠结于费用计提方式,不如思考如何尽力创造更优秀的超额收益,并尽力在市场整体估值性价比较高阶段鼓励投资人进场,从而保证投资人获得正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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