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党的二十大以来,甘南州医疗保障领域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待遇标准不断完善,群众就医负担持续大幅减轻,参保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提升。
一、 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资料图】
一是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本年度已用完普通门诊100元的居民,新政策执行后可继续享受提高60元的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政策执行后报销比例从原有80%提高到90%。
二是将三级医疗机构和诊所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报销范围,城乡居民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在三级医疗机构和诊所享受待遇报销和直接结算。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待遇政策
总体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的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起付线保持现行政策标准不变。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90%提高到92%;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85%提高到90%;
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80%提高到85%;合作市居民在甘南州人民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州内二级医疗机构对待,报销比例90%;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75%提高到83%。
三、合理调整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住院政策
结合我州现行城乡居民普通住院待遇政策执行标准,在三级甲等医院普通住院报销比例83%,起付线1000元,在三级乙等医院普通住院报销比例85%,起付线600元,原有全省统一重特大疾病住院政策,报销比例70%,没有起付线,经综合测算普通住院待遇政策高于全省统一重特大疾病相关待遇,故取消全省重特大疾病报销政策,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的相关待遇直接联网结算。
四、积极将城乡居民、职工急救抢救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为切实减轻群众就医看病负担,将城乡居民、职工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不累计住院次数,共用普通住院的年度累计限额,具体报销政策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前急救抢救发生的费用,应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若医疗机构未将其纳入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参保患者可凭门诊发票、费用清单、急诊病历及有关急救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办理报销,报销比例执行甘南州城乡居民、职工普通住院医保待遇,不设起付标准。但门诊急救抢救与住院必须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且急救抢救时间与住院时间需前后连续。
(二)参保人员因急症、危症,经转诊医疗机构检查会诊后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症或因转诊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和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往省内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职工参保人员首次急救抢救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政策进行报销,二次接诊医疗机构入院前急救抢救发生的费用,应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若医疗机构未将其纳入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报销比例执行甘南州城乡居民、职工普通住院医保待遇,不设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治疗未住院无效死亡的,最后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返回参保地持门诊票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盖章)、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按甘南州城乡居民、职工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手工结算报销,不设起付线。
(四)参保人员在外省因突发急症、危症等疾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治医院认定符合急诊急救的参保患者,参保地视同已备案,不降低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按甘南州城乡居民、职工普通住院待遇政策直接结算相关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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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马雪晶 审 核/ 道 吉
责 编/袁茂润 总审核/祁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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